英屬維爾京群島(BVI群島)地處偏僻。除了加勒比海的自然風光外,就只剩下島國的最大優勢“漁業”了。那BVI群島是如何成為最受歡迎的離岸金融中心呢?今天,港通咨詢顧問就帶大家從BVI法律角度,重新認識BVI群島。
英屬維爾京群島早在國際商業公司法生效前,就已經成為金融中心。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在1984年制定法例,使英屬維爾京群島(BVI群島)可以滿足國際商業社會日益增加的需求。該法律已證明受到國際商業社會的歡迎,令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為全球其中最為顯著的離岸金融中心。
為保持英屬維爾京群島的顯著金融中心地位,BVI政府認為有必要為國際商業社會制定更廣泛的法律便利,以方便提供離岸金融服務。因此,在完成法制檢查計劃后,于1993年修改受托人法則(該法則制定于1961年),以及在1996年制定合伙法及互惠基金法等。
1、1984年制定的國際商業公司法:
1984年制定的國際商業公司法,確定了國際商業公司注冊及管理的細則。在該條法制之下,注冊BVI公司均享免繳收入稅的優惠,包括資產增值稅及任何形式的應繳稅。此外,BVI群島不設外匯管制。
2、1961年制定的信托法則
英屬維爾京群島沿用英國信托的一般準則,但在1961年所制定的《信托法》中,卻附加了一些規定。這部法律是沿襲了1925年所制定的《英國信托人法》,除了承認海牙會議有關信托基金的法律條款外,這部法律直至1993年都沒有進行過修改。在同一年通過的《信托人修改法》,令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信托法更為現代化,使其更有效地可與其他主要離岸信托國家進行競爭。
3、修改后的法則包括下列特點:
(1)可將計算年期定在不超過一百年的年期。
(2)可保護付款人在進行出售英屬維爾京群島信托基金的物產,免受付款人所屬國家的繼承法例影響。
(3)增加受托人的投資權力。
(4)離岸收入及物業一律豁免稅務。
(5)加入保護人條例,可監視信托資產、及受托人所作的決定。
(6)加入目的信托條例,令信托基金可進行任何合法的目的的協定。
(7)加入權力列表,可將特定條例以參考形式加入委托書內,這些權力一般都出現在離岸信托基金內。
(8)排除任何注冊的需要。
(9)加入付款人可保留有關信托基金的權力,或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的這條條例,可以與所存在的信托基金互相配合。
(10)加入允許受托人實行規定的權力,可進行信托基金的修改或取消的條例,并清楚寫明在委托書內。
?4、1990年制定的《銀行及信托公司法》
英屬維爾京群島可辦理銀行牌照,并受《銀行及信托公司法》監管。這條法例是合乎規范的銀行牌照的申領程序。若想要成功申領牌照,申請人必須證明擁有銀行經驗并且符合品格檢查。
銀行牌照包括下列三類:
(1)一般銀行牌照可讓持牌人在沒有任何限制的,在維爾京群島境內或境外進行銀行業務。申請公司必須擁有并支付不少于二百萬美元的股本,而其中的五十萬美元必須按政府的指示進行投資。
(2)一級限制牌照只容許持牌人,與另一個持牌人進行交易或投資、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或其他證券產品。但依照《國際商業公司法》注冊的公司,不得在維爾京群島居民中,進行收取存款或代其投資的活動。申請公司必須擁有及支付一百萬美元的股本,而其中的五十萬美元必須按政府的指示進行投資。
(3)二級限制牌照除附有一級限制牌照的禁制外,它增加了禁止持牌人收售,其申請書上沒有注明的基金。申請公司必須擁有及支付一百萬元美元的股本,而其中的五十萬元必須按政府的指示進行投資。相較于其他類型的銀行牌照,這類牌照限制更多,但也更易獲取。
由此可見,BVI群島能成為全球最重要的離岸金融中心,即沿襲了傳統的離岸金融中心地位,更順應時代,及時隨市場變化而變化,最終成為全球最重要的離岸金融中心。如果您對注冊BVI公司有任何疑問,歡迎您與我們聯系,港通咨詢顧問必竭誠為您服務。而港通咨詢顧問植根香港十余年,專注于離岸公司商務秘書服務。能為您提供離岸公司注冊、離岸公司銀行開戶、離岸公司年審、審計報稅、商標注冊、離岸公司注銷等全方位、一條龍服務,讓您全身心投入離岸公司業務發展,再無后顧之憂。選擇港通,選擇安心。